第六条 联席会有省科委主任为主席及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分管科技的领导为副主席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1.审定全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
2.审议和批准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议和批准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4.审议和批准由重点实验室承担的有关政府间国际科技、人才合作计划、项目。
第七条 办公室由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的有关业务处派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
2.受理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组织评议、论证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和上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和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参与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决策活动;
4.编报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转费预算,并据考评结果进行分配;
5.会同有关部门选聘、解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商定学生委员会人选;
6.会同有关部门为重点实验室办理有关事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统筹组织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
2.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会同办公室联合审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配合办公室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4.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会同办公室和学生委员会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主攻内容;
5.本管理办法其它各条所涉及的内容和作为主管部门应尽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搞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发运行;
2.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发运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条件,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及水、电、气等基本运行费等;
3.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包括新建实验楼和仪器设备等,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资金和运转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5.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生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
6.提出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和学生委员会委员名单按有关规定报批;
7.对重点实验室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报主管部门及时商办公室予以解聘或调整;
8.本办法其它各条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章 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凡申请承担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从事相应学科领域或该学科发展前沿方向上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开放研究,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2.拥有学术技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新颖、学风严谨、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的研究、实验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