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实验室主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实验室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情况;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绩效;研究队伍知识、年龄结构,及团结合作,学术气氛状况;培养优秀中青年人才(含博士、硕士研究生)情况。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主要包括:仪器设备使用率,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及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情况;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及日常管理;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情况及实验室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组织专家对实验室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分类,省科技厅每年向被评估实验室发出评估通知,实验室按通知要求接受评估。以3年为1个周期,对每个实验室至少评估一次,主要评估实验室自上一评估周期以来的工作进展。
第二十五条 评估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邀请有关学科领域专家(7-9人)组成评估专家组,对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权重60%)、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权重20%)、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权重20%)等三个指标,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每位专家须认真填写并提交《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意见表》(附件3),作出明确的定性与定量评估结论。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综合评估专家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综合评分≥85分)、合格(85分>综合评分≥60分)、不合格(综合评分<60分)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省科技厅将在重大科研项目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结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在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进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工作。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评估。再评估仍不合格的实验室,省科技厅撤消其“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