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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意见(试行)


  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鼓励有能力的个人或组织以特色产业为纽带,吸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生产管理和对外融资的责任,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发展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可改组为农民公司。

  ⒋积极探索“公司+公司”的经营模式。即龙头公司和农民公司进行组合形成新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是分散经营的农户先行组建股份合作公司,以独立法人的身份与龙头公司合作,形成平等的合作主体,避免产生龙头企业面对千家万户农民这种不对等且难履约的合作关系,解决多年来难以解决的农企供求矛盾。同时,积极引导、扶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一定品质特征的农畜产品申请集体商标,共树品牌,共享效益。

  ⒌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进行土地规模经营。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经营土地积极性的龙头企业,以租赁、受让、接受农户入股等方式经营农民的土地,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归龙头企业所有,农民在获得流转收益的同时,可自愿转为农工或外出打工挣取工资,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农村社会保障待遇。

  ㈡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扶持政策

  ⒈制定财政支持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和培育土地规模经营。对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类主体在我市兴建规模化生产基地,根据其经营土地的规模、投入和承包年限等,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农牧业局、市财政局制定。

  ⒉实施税收支持政策。农户在土地规模经营中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按农民自产、自销、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各类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农牧业机械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等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⒊实行信贷支持和用地优惠。探索由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共同组建担保机构,为土地规模经营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对规模经营主体不破坏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改作非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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