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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5日)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7〕10号)


各市州财政局、信息化(产业)办,省直相关部门:
  现将《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湘发〔2004〕11号)文件精神,设立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引导和扶持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本省信息产业发展。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信息产业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或适当安排补助资金、投入国家资本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并掌握核心技术,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技术成熟,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具有高技术优势、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对本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具有重大带动作用;
  (四)对促进本省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 申请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产业研制、开发、生产、服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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