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增发新股、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的变动情况;
(六)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施股权(份)激励方案;
(七)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九)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其他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的;
(十)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一)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向股东(出资人)报告的事项以及产权代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为事后备案事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议事机构作出决议的对外投资、担保、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子公司股权(份)等事项;
(二)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三)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四)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省国资委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
(五)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
(六)产权代表按照省国资委指示对事前报告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需要备案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以及产权代表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产权代表对事前报告事项,应在收到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知之日起3日内报省国资委,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并按照省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产权代表对事后备案事项应在知晓重大事项之日起3日内报省国资委,紧急事项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