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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七)企业核销的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资委按现行相关规定核准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十九条 企业报省国资委核准和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省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省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项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母公司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核销资产的管理,对核销的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并按现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追索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项逐笔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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