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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省连续七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为我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33号令),更加严格了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耕地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措施。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深刻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的补偿制度,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明确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依法补充耕地,确因客观条件无法补充的,必须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
  二、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制度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应当实行“先补后占”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除国家和省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先补后占,在依法按规定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没有做到先补后占的,省厅依法依规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国家和省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耕地计划补充和“边补边占”的,也应按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资金、项目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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