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本级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政策;
(二)制订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编制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计划资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六)负责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七)处理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第七条 单位(处室)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人员;
(三)将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纳入本单位(处室)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核;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度第一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处。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体育经济处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特殊情况的采购也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计划;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每年6月份、12月份向体育经济处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体育经济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凡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由体育经济处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凡未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由局经济处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制度自行采购;局本级的自行采购由体育经济处负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由体育经济处按湘财购〔2005〕8号文件、15号文件、〔2007〕2号文件、19号文件规定向省财政厅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