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体经字〔2007〕29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 南 省 体 育 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体经字〔2005〕9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以购买、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时,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委托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