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科字〔2007〕79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评审管理,便于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费、能源动力/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三条 凡申报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必须进行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其评审工作由湖南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进行。
第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评审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并对预算评审及其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章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第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标相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资金预算表(见附件1)随同项目申报书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