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局、县(市、区)公路管理分局(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