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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宗发〔2007〕38号)


各市(州)宗教局、民宗委(局),各全省性宗教团体:
  为认真做好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现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就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的意义
  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是宗教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力。对宗教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规范,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坚持政务公开
  为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便于群众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都应当公开。不仅要将宗教行政审批、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公开,还要将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开的形式,包括政府指定的报刊、机关宣传橱窗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对于涉密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如采取向相关政府部门、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发行内部小册子等适当的方式,以便于相关人员了解相关规定,提高申办效率。
  三、确保程序合法
  规范宗教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要坚持依法办事,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符合法定的操作规程。因而,在宗教行政许可和审批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示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程序合法。
  四、切实依法行政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严格遵守职责、时限、权限的相关规定。既不能越权审批,又不能拖延不办,更不能向申请人索要好处。在审批承办中,对不属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即时告知;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仅如此,还要对相关的文书资料进行规范,以符合规定的格式。要采取统一制定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形式对内部文书进行规范,并按照一事一审批一归档的原则建立好文书档案。
  五、规范申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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