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建工)局: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统一以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参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限为企业参保有效期限。其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统一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9%,原则上由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保险范围覆盖施工现场内所有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但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包括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对连续二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农民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2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它务工人员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