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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7年7月1日起,给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超过40年的按40元调增。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没有参加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等级工资调标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参加了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退休人员以及从开始进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就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同时符合2、3项条件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两项不能重复享受。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增加1元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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