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定期报告与不定期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事先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但事后需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八条 省国资委应当制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内部工作规程,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定期报告的方式及内容
第九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中报告和年度报告。
年中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将公司半年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等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每位产权代表半年来履行职责情况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年度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公司上年度工作(含内部审计)总结、本年度工作(含内部审计)计划及每位产权代表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其中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中介机构审计)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第十条 定期报告由首席产权代表向省国资委呈报,其他产权代表应在报告上署名。其他产权代表不署名的,应注明不署名的原因。
第三章 不定期报告的方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不定期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事后备案事项。
事前报告事项是指在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之前,产权代表应当将拟决议事项报告省国资委,并按照省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事后备案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策之后或重大事件发生之后,产权代表将决议事项或重大事件报省国资委备案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为事前报告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或对发展战略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三)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发行公司债券、增发新股、上市、变更注册地址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的变动情况;
(五)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实施股权(份)激励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