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件案件原则上只指派一名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第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改正或补齐。案件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
(三)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上诉书;
(五)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六)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指定辩护公函;
(七)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笔录;
(八)阅卷笔录;
(九)二审辩护词;
(十)二审开庭笔录;
(十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十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十三)结案报告表;
(十四)结案存档表。
第六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办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律师所交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按照补贴标准及案件承办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单》,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批准发放。费用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未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接受转委托的;
(四)未按照刑事辩护程序阅卷、或未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未撰写辩护词、或未出庭辩护的;
(五)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被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更换的;
(六)受援人或其亲属、人民法院投诉或反映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经查属实的;
(七)结案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法律援助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审查核实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
(二)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法律援助律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分阅卷、会见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