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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07〕99号)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附:
  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就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办案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出庭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文印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分成五类地区,确定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长沙市(含县、市、区,下同),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000-1600元;
  (二)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600-2200元;
  (三)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800-2600元;
  (四)郴州市、永州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200-3000元;
  (五)怀化市、湘西自治州,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500-3500元。
  在每类地区的补贴标准幅度内,省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每个县(市、区)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援助律师可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能超过原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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