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2007年10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3%×视同缴费年限
  从参保之月起5年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以上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原办法)的计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计发。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分的20%计发;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分的40%计发;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分的60%计发;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分的75%计发;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退休的,按差额部分的90%计发。第6年后退休的不再予以限制,同时取消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计算的做法。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
  对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按本办法参保职工全省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按本办法参保职工全省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职工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省农业厅、省劳动人事厅湘农业〔1987〕场第27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
  八、参保后,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均按我省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九、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湘办发〔1997〕2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