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为适应我省农林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林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符合规定的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林业系统中的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规定的农业职工参保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的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指: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授权的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由农业部门管理的或当地政府(含农办)直接管理的;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的;在当地财政部门开设了财政户头的;有用于农牧渔业生产的土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和畜禽栏舍等基地和设施的;以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科研、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和农作物以及畜禽良种繁育推广任务为主的(即应当有成立批文、有单位资质、有财政户头、有生产基地、有生产项目)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不包括从事农业事业管理、服务、教学、培训和农资、配肥、生物制剂、兽药、渔药、渔需物资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以及农产品销售的,不直接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如公司、中心、学校、站、办、厂等)。
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单位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
二、从2007年10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执行全省统一的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2%,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的单位基数不得低于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论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多少,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对责任田承担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补助,必须作为单位缴费全额缴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