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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未参保国有林业事业场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已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认真审核认定,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支付,待其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后,按上述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支付。
  六、参保后的退休人员,执行全省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均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八、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离休人员(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按湘办发〔1997〕2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九、凡单位自愿按本办法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统一组织、整体参保,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止2007年12月31日,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不再按本办法办理参保。
  十、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单位可在本办法开始实施时选择按《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统一组织参保。
  十一、参保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实施前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业事业场圃暂维持原参保办法不变,待国家林业体制改革实施后再根据确定的单位性质予以调整。其中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自愿并经职工大会决议通过、当地政府批准,可按本参保办法选择整体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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