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8号)
省直管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湘劳社政字〔2006〕30号文件基础上,对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由原0-3000元、3000-10000元、10000-45000元三段调整为0-10000元和10000元-52000元两段。各段自付比例标准调整见下表。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0-10000元
| 5%
| 3%
| 9%
| 5.4%
| 12%
| 7.2%
|
10000-52000元
| 4%
| 2.4%
| 5%
| 3%
| 8%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