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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7〕18号)


省直管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湘劳社政字〔2006〕30号文件基础上,对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和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由原0-3000元、3000-10000元、10000-45000元三段调整为0-10000元和10000元-52000元两段。各段自付比例标准调整见下表。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0-10000元

5%

3%

9%

5.4%

12%

7.2%

10000-52000元

4%

2.4%

5%

3%

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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