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7〕19号)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各市州、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适应全省民族事务工作发展需要,切实加强省级民族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族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全省民族事务工作机构履行职能,用于补助省本级和民族地区开展民族事务工作,完成国家和省里组织的大型活动,解决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等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分配坚持“统筹管理、科学分配、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逐步解决民族地区的难点、重点问题。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安排,我省组织参加或协办的民族活动和工作。
第五条 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省民委)组织的跨省、市、自治区的重大民族活动;省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庆典等纪念活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民族活动和民族事务工作。
第六条 省民委接待和组织的民族交往和民族经济文化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