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07〕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工业用地的供应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问题。省内工业用地的供应,必须在各地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对新增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行业分类作为条件进行招拍挂出让;对原工业企业在原企业周边区域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新增工业用地,可带项目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操作程序和最低价标准的问题。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操作程序,按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价标准,按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附后)执行。
三、关于我省现行基准地价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衔接问题。
现行基准地价中工业用地末级地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标准》,且今年已到了更新时间的市、县,必须在年内更新。在更新期间的工业用地出让,同样执行最低价标准。
现行基准地价中工业用地末级地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标准》,但未到更新时间的市、县,可对工业用地末级地的基准地价进行技术调整,提高到《最低价标准》或以上,并对商业、住宅的基准地价作相应的提高,其修正体系及修正系数可维持不变。进行技术调整后的基准地价,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