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贴息标准。按申报项目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档次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上年的4月1日至批准立项当年的3月31日的在建项目,对同一企业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
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九条 每年4月份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定的“青岛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本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贷款合同(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通知。
第十四条 各区市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专项资金项目立项通知下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所在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区市财政部门对上报的财政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4),连同项目单位提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