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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杜绝经济犯罪,避免铺张浪费,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突出成果,为发展全市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市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市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市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七)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规制度、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的评选。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最近三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第三章 评选方式和机构

  第七条 “会计双先”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科研及教学、会计事务管理三个系列进行评选。
  评选工作采取各区(市)、市直各部门(企业集团)推荐与市财政局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全市“会计双先”评选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评定机构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财政及有关部门、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二)推荐机构。按照现行会计管理体制,推荐机构由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企业集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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