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划选址意见;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海域使用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五、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备案机关报送备案申请时,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海洋渔业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意见(建设项目涉及到使用海域的);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附开发资质证书;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六、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且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机关证明。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二十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十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
八、项目申报单位在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资源利用、消防、安全、施工报建、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九、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海洋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办理相关手续。
十、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1、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2、 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
3、 用地面积超出原备案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