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8日)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发改投资〔2005〕55号)


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决定》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土地、规划、建设、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的项目,由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备案机关提报备案申请文件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3、土地预审意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