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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五)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合理用能评估、审核的项目,需出具合理用能评估、审核意见书;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且不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机关证明。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补正的全部内容、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备案。
  七、项目申请人在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后,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八、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海洋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发展改革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十、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实际完成投资占备案总投资30%以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
  (三)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十一、原《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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