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
(青发改投资〔2008〕155号)
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包括土地、规划、减免税确认等)的项目,由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直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备案类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主要说明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需提交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需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