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拆除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至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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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
|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
|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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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损坏城市树木花坛、绿篱、栏杆、草坪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基本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较轻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较重的,处以400至6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严重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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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基本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处以400至6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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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三、围圈树木、就树建房或晾晒衣物、悬挂标牌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基本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处以400至6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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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四、污损建筑小品、雕塑及其他绿化设施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损坏绿化设施较轻或不影响观瞻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降低使用性能或有碍观瞻的,处以400至600罚款。
3、造成无法使用或严重影响观瞻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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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五、在花坛和草坪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及液化气残渣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基本不影响花草正常生长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影响花草生长的,处以400至6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花草生长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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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停放车辆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六、在绿地内设摊经营或停放车辆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基本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或不影响交通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有碍交通,处以400至6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树木、花草生长或严重影响交通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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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其他损害绿化设施行为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七、其他损害绿化设施行为的。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基本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较轻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较重的,处以400至600元罚款;
3、严重影响树木、花草生长的,或损坏绿化设施严重的,处以6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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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不按规定完成绿化工程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完成绿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可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逾期未改的,每迟于一个年度绿化季节罚款50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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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缴纳绿地占用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确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按第八条规定办理,并由占用单位承担异地绿化费用。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50平米以下的或改变城市绿地性质20平米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50平米至100平米或改变城市绿地性质20平米至50平米的,处5000至8000元罚款;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平米以上的或改变城市绿地性质50平米以上的,处8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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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城市的树木,不论其权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确须砍伐、移植树木,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因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园林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每棵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环城公园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胸径10cm以上乔木的,处以每棵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树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每株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树木胸径在10至20厘米的,每株处300至500元罚款。
树木胸径在20至30厘米的,每株处500至800元罚款。
树木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每株处800至1000元罚款。
2、在环城公园内砍伐、移植树木胸径10至20厘米的,处以5000至6000元罚款;
在环城公园内砍伐、移植树木胸径20至30厘米的,处以6000至8000元罚款;
在环城公园内砍伐、移植树木胸径30厘米的,处以8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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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经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十条 环城公园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城公园规划,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建设面积20平米以下,对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
2、违法建设面积20至50平米的,对个人处以2至4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至40万元罚款。
3、违法建设面积50平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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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在环城公园内施工的单位,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地貌和水体造成破坏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1、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的,处以2万-4万元罚款;
2、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较重破坏的,处以4万至8万元罚款;
3、对周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处以8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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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在环城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 《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在环城公园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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