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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对个人处以警告或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影响的,对个人处以30至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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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占用城市主要道路的、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或影响交通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2、占用城市其它道路、桥涵、街巷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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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倾倒建筑垃圾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处以每车次100至150元罚款。5吨以上运输车辆处以每车次150至20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5吨以下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下的处以每车次100至150元罚款。5吨以上运输车辆或倾倒建筑垃圾量在500m3以上的处以每车次150至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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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处理的,不予罚款。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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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以10至20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以20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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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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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治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逾期未整改或造成影响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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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未尽清洗、保洁责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

(五)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管理、使用单位未尽清洗、保洁责任的;

1、在城市主要道路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2、在城市其他道路的,处以10至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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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1、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0至30元罚款。

2、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拒绝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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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1、广告面积在4 m2以下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2、广告面积4 m2至10 m2以内的,处以500至1200元罚款。

3、广告面积10 m2以上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

4、影响市容和交通的、损坏公共设施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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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按以下标准处罚:

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至600元罚款

占地面积在5至10平方米的,处以600至1200元罚款

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

2、乱吊乱挂商品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3、临街商店乱竖乱挂牌匾的,面积在2m2的以下的,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面积在4m2的以上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4、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交通的、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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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请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五)临街工地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的,处以200至400元罚款。

2、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400至700元罚款

3、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700至1500元罚款

4、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1500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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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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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治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不予罚款。

2、造成轻微影响的,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3、造成较大影响的,处以500至1200元罚款

4、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1200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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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在市区运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

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21

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0-5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1、未造成污染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2、造成污染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22

擅自占用环卫设施规划用地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2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2、逾期未整改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按占用环卫设施用地面积的每平方米200元予以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3

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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