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二)民政部门核发的《郑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证明;(三)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证明;(四)其他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领取《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二)受理: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提交区民政部门。(三)初审: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区廉租办。各区廉租办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廉租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审核:市廉租办自接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廉租办提出,市廉租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廉租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廉租办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后核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明确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www.zzfdc.gov.cn)上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保障对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区廉租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应当在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复核完毕。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无变动的,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延续一年;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动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证明作出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保障证明。廉租住房保障证明有效期限内,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