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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人,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1。

  第九条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

  第十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5%执行。

第三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5%;(四)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五)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六)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购及租赁住房补贴等专项资金;(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区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实行市、区廉租住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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