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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收费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7]188号)


宁夏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收费的请示》(宁航信[2007]第0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335号)中规定的“对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培训费等任何费用。如供货单位认为情况特殊,必须收费,也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参加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的人员要坚持自愿原则。

  二、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培训每期40个课时,收费标准每人260元。初次培训不合格的,再次培训免收培训费。培训费包括上机费、安装培训费、资料费、试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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