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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210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来《关于补充调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函》(宁劳社函[2007]56号)收悉。根据近年来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发展实际及自治区物价局开展的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

  1、根据近年来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将现行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在总体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细分为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三项,并将近几年新增的鉴定考核工种归并到各工种分类中,其具体收费标准和工种分类详见附表1和附表2。

  2、适当调整D类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所消耗能源及原材料,将D类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提高30元。

  3、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包括能源消耗和原材料等成本,对鉴定(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可按相应补考的科目分项收取费用。

  4、对各类高职学院、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应届毕(结)业生,需颁发《职业资格证》而进行的技能鉴定(考核)的,只能收取鉴定(考核)费,不得收取培训费。鉴定(考核)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由学生所在学校和学生本人各负担一半。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原材料购置,能源消耗,命题、试卷印制、评判,聘请专家等费用。

  三、组织技能鉴定(考核)的单位,代售鉴定(考核)相关资料,按照资料实际定价据实收费。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由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人员支付此项费用。

  五、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的执收单位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站)。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须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税务部门领取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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