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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使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
  
  (二)《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三)用于出口基地建设补贴,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级政府批准文件、利息清单(原始单据)及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须提供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原始凭证。

  (五)企业反倾销应诉补贴,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原始付款凭证。

  (六)贷款贴息须提供出口合同、信用证、效益测算表、利息清单(原始单据)及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七)对重点企业奖励和补贴,须提供企业出口合同及海关报关单原始单据。

  (八)用于对境外资源的开发补贴,须提供开采合同、进口报关单及开采量的相关资料。

  (九)国外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需提供商标证书和质量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十)各地商务(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接受省财政部门和省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商务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按违反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外字[2000]14号)、《黑龙江省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办法》(黑外经贸财字[1999]532号)、《黑龙江省出口地方产品贴息管理办法》(黑外经贸计财字[1999]467号)、《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奖励办法》(黑外经贸合字[1999]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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