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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用于扶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对省级重大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划、立项、可研、验收、评估阶段聘请专家等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已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三)用于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按上年海关统计数据,对出口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额增长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户企业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给予60%资助。

  (四)用于对出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奖励。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贸易出口增量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列全省前十名的企业,按企业出口增量2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奖励;对境外投资带动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列全省前五名的企业,按企业出口增量300万美元以上的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奖励给予奖励;对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在全省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支持外贸出口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奖励。

  (五)用于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投资。重点支持企业在境外从事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开发业务。对经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资源开采并运回国内且年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海关统计进口金额给予人民币资助;对境外运材道路、境内储木场等境外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按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资助。

  (六)用于企业国外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和商品进口国标准认证的资助。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其在国外的商标注册、质量认证、商品进口国的质量标准认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

  (七)用于企业反倾销诉讼资助。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复审工作发生的律师费给予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省直属企业和资本运营集团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时,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地)、县(市)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共同审查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对确认支持的市(地)、县(市)项目资金,省财政厅通过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转拨;对确认支持的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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