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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0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企[2004]37号)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外贸局:
  现将《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快速增长,有效发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扩大我省企业进出口规模,增强出口创汇实力,调整产品出口结构的政府导向性资金。外贸发展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外贸发展金的使用范围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对外劳务承包权的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出口基地建设。

  第四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无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第五条 外贸发展金的用途

  (一)主要用于出口基地建设补贴。

  包括出口基地建设征地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资助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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