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银川海关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复
(宁价费发[2008]23号)
银川海关:
你关《关于银川高新区商务信息预录入服务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的申请》(银关财[2007]212号)和《银川海关关于申请核准数据分中心增加海关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收费项目的函》(银关函[2008]5号)收悉。根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8]765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海关统计资料及数据开发费转为中介服务收费的批复》(计价格[2000]2442号)和《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管理,
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银川海关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银川海关高新区海宁商务信息预录入服务部向企业提供报关预录入等服务和银川海关电子数据分中心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息咨询等服务属有偿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二、银川海关高新区海宁商务信息预录入服务部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一。
三、银川海关电子数据中心新增的信息咨询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银川高新区海宁商务信息预录入服务部和银川海关电子数据分中心,收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并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六、本通知自二○○八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附:
银川高新区海宁商务信息预录入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