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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8]28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局:

  为全面掌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等有关情况,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814号)要求,决定建立我区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制度。从2008年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市、县(区)的相关信息及书面文字材料上报,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建设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两部门统一汇总后,联合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和建设厅统一汇总后,于6月底上报国家发改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上报要求。2007年的相关信息各市、县(区)于2008年6月10日前联合上报自治区物价局和建设厅,各地在报送正式文件的同时上报文件电子版。

  三、信息公布。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将在各市、县(区)上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汇总后进行通报。

  四、提高认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建设部门应提高对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认识,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大垃圾处理和收费力度,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上报相关信息的准确、真实。

  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传真:(0951)5026611

  联系电话:(0951)5064037

  电子邮箱:nxwjj@163.com

  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传真:(0951)5025593

  联系电话:(0951)5025593

  电子邮箱:jsttg@163.com

  附表:各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表:
  各市县(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汇总表

  单位: 年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生活垃圾产生量(万吨)无害化处理量(万吨)和处理比例(%)简易处理量(万吨)生活垃圾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收费标准收费性质年实际征收额(万元)收缴率(%)开征情况说明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收费对象收费标准计价单位
处理量比例处理量比例处理量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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