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自觉履行探矿权人义务
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业主要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学习,正确对待矿产勘查工作,建立依法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的意识。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探矿权后,应组织有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矿产勘查设计,开展勘查施工时,主动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施工情况,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提高依法勘查的自觉性,不擅自组织勘查施工单位,不要挟勘查单位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勘查活动,在勘查期间不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矿产资源;主动依法延续、注销勘查许可手续,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四、加强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规范的开展勘查工作
各地勘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从思想、组织、管理等方面找问题、找差距,自查自纠,提高依法找矿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勘查安全体系。在承担完成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补做地质工作项目、市场商业性勘查项目的工作中,要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方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有资质的安全人员现场监督,严格规程规范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矿产勘查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负责制,强化总工办对项目的统筹安排,严格项目内审,严把出门关;强化野外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检查验收,严格执行施工顺序和规程规范,完善施工记录和成果资料的保存保护,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价,总结勘查工作的经验教学,严把绩效评价关。
(三)配备精良骨干,做好地质工作。统筹技术力量,把最有实力、有经验、有责任心的技术骨干放在矿产勘查工作中;注重人才培养,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新人,坚持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业对口、认真负责;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补做地质工作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是高级工程师以上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四)强化法律法规意识,规范开展勘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编造伪造地质成果资料,不参与违法违规的矿产勘查活动,劝戒和抵制探矿权人违反地质勘查规范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开展地勘工作的要求和行为,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五)做好勘查项目的善后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遵守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勘查施工结束,应及时封、填、埋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坑及钻孔等工程,消除安全和环保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