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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7]222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销售的《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药品品种,执行《通知》附件中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若全区城市社区和乡村医疗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品种、生产企业是《通知》附件所列品种和定点药品生产企业时,则其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继续执行现行价格;高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必须执行《通知》附件所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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