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通知
(渝文审〔2008〕21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国际旅行社:
随着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我市旅行社门市部的数量逐渐增多。为进一步促进旅行社做大做强,减少行政审批,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行为,我局认为《重庆市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渝旅[2007]4号)的一些内容不能适应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决定废止。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旅行社门市部定义及法律责任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为旅行社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旅行社内设机构,为非法人单位,设立社对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门市部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设立门市部,到旅行社门市部注册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由旅行社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门市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填写好的《重庆地区旅行社门市部备案表》(见附表)到注册地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区域的旅行社门市部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旅游局市场处。
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为:旅游招徕、旅游咨询、旅游宣传。
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应采取规范的表述。旅行社门市部的名称格式统一为:旅行社名称+门市部注册地名称+门市部(或营业部)
旅行社门市部经营地址变更及停业、歇业或注销,其设立社应持相应的工商手续证明材料,在30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
(一)旅行社对其门市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揽、统一接待”的管理制度,不得以挂靠、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设立门市部,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二)旅行社门市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以旅行社名义与游客签定旅游合同,出具盖有旅行社财务印章的相关票据,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
(三)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统一标识,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