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畅通渠道,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0号)精神,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调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可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要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经费,推进行政复议听证场所标准化建设。要积极推进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提高复议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六)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和政府与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效能市民投诉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严格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七)完善标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要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结合《决定》科学设定考核内容和标准。在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使用,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