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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4.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要建立和完善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尽快出台《沈阳市行政责任问责办法》。

  (二)转变职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那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创新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继续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不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在加强市区相对集中试点工作的同时,推进县(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全市全面开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四)规范程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沈阳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6号),积极开展政府立法的听证、专家论证、定期调度等活动,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立法,立足全局,努力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要继续推动政府立法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深入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及时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面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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