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县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二条 县政府委托县司法局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和公证员中推荐法律顾问,报县政府批准后聘用,聘用期限为5年,可连续聘用,也可随时解聘。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论证县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县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四)受县政府委托,对以县政府名义或被县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五)受县政府的指派,对县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协调,并向县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六)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与首席法律顾问或联络员联系工作,由首席法律顾问指定相关法律顾问承办。凡需要由法律顾问办理的法律事务,均须县政府领导批示,通过县政府办公室向首席法律顾问交办。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设在县政府,作为非常设机构。凡由联系部门通知交办的法律事务,由首席法律顾问分配给相关法律顾问办理。联系部门交办的法律事务,一般应在5日内交办,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使法律顾问有充裕的时间和完整的资料来研究、思考,以保证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