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医用耗材统一招标采购(首批)中标品种价格执行情况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8]42号)
宁夏招标局(政府采购中心):
你局《关于2008年度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首批)统一招标采购中标情况的函》(宁招办[2008]34号)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这次统一招标采购中标的2709个品种、规格的医用耗材,凡属于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制定的《自治区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中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各医疗机构按中标价加规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为:中标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5%;中标价在1001-5000元加4%;中标价在5001-10000元加3%;10001元以上的加2%。
二、凡未列入《自治区允许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目录》中的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以及未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医用特殊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各级医疗机构均不许再价外加价向患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