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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1#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1#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7]73号)


宁夏电力公司:
  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1#机组330MW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是对现役火电机组进行烟气脱硫改造的。该工程采用“石灰石─湿法脱硫工艺”,并于2007年3月22日投入运行。1#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于2007年3月底,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7]52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莲台发电厂1#机组自2007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上网电价在我局宁价商发[2006]77号文件批复的0.2364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514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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