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场、矿山等货物集散地和装载源头,定期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有关信息录入治超网络管理系统。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的要依法取缔。
3公安、交通部门要把行政区域入境口作为执勤重点,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境内。要加强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交接处的流动稽查,防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
(二)加快站点建设,强化流动治超。
1充分发挥现有治超检测站的作用,拦截疑似超限超载车辆进站检测,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重新调整全省的治超检测站布局,重点把住省界、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重要的关口要道。加快建设全省治超网络信息监控中心。治超检测站要尽快建设完成治超监控系统,实现站、设区市、省三级联网,对治超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
2各设区市要开展流动治超,在省界入口处、重点桥梁、绕行严重的路段和高速公路入口处进行流动巡查。对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引导其到附近的治超检测站、养护中心或具备称重、卸载功能的场地(具体位置由设区市治超办认定)按规定程序处理。流动治超车要安装治超网络信息管理监控系统,与省、设区市治超监控信息系统并网,及时上传治超信息。
3收费站要利用收费检测装置对驶出的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要登记有关信息,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由公安交警或交通路政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卸载和处罚。
(三)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
1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中的规定执行。
2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车主自行卸载或强制卸载。对无专用设备不能卸载或卸载后严重影响货物质量、卸载后无法保管的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等不宜就地卸载的货物,要责令车主自行就近卸载,并在执法文书上注明。发现该车不按规定自行卸载的,可视为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保证及时清理的前提下,可实施就地强制卸载。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不宜卸载或无法卸载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除外)罚款放行,所卸货物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