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办字〔2008〕49号 2008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公路发〔2007〕596号)和华北五省(区、市)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晋政发〔2007〕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今年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重点县(市)和超限超载重点公路路段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全省境内无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和桥梁上行驶;建成省、设区市治超网络信息监控中心和河北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网站,并投入使用;完成20个治超检测站、20部流动治超车的监控系统建设,实现站、设区市、省三级联网;健全开展路面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行政区域内原材料产地、集散地和大型矿山企业等基本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载;基本建立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和治超经费保障体系试点。
(二)三年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全省境内所有公路和桥梁无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完成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规范化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列入交通部规划的治超检测站达到“标识统一、管理规范、信息共享”。建成全省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车的治超网络信息监控系统,实现站、设区市、省和国家四级联网;推广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装载源头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全省所有汽车生产(改装)厂家不生产(改装)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行政区域内企业做到不超限超载装裁。建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长效机制;完成所有治超检测站和流动治超队伍的定岗定员,建立治超经费保障体系。
二、强化措施,严格执法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禁超限超载。
1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汽车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公安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高拦板、加厚钢板等非法改装车辆,强行进行拆解,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标准或私自改装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行车执照,交通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交通征稽部门不得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